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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男孩遭3名同学杀害,年龄或成“保护伞”?

发布时间:2024-03-30 10:04:30

案件详情

一、未成年作恶惹众怒

在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嫌杀害他的是同班同学——三名十三四岁的少年,埋尸地点距离其中一名嫌疑人家不过100米,三名嫌疑人和被害人均为留守儿童。据报道,警方在附近村沼气池捞出受害者王子耀的手机。

王子耀是一名乖巧、懂事的男孩,在长辈眼里听话、稳当,10日下午1点,王子耀离开家时告诉奶奶,几个同学叫他出去“吃好吃的,玩地道(一种游戏)”,后就再也没能回家。爷爷组织人寻找孙子,寻找无果,后父亲补办儿子电话卡,登上微信,发现王子耀微信于3月10日向一名同学转账191元,办案民警据此锁定嫌疑人。

目前三名嫌疑人的准确年龄尚无法确定,3月11日,王家收到了肥乡区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案由是“故意杀人”。3月15日,张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刑事拘留。

这起未成年霸凌、杀害同班同学的恶性案件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网民频频转发,目的只有一个,不愿再看到一起恶性杀人案件因施害者是未成年人而逃出法网。多名网友留言,“全国的未成年霸凌者都在看着这三个学生的处理结果!”

没错,每一个案件处理,都对未来同性质案件的办案结果有极大的指引作用,如果这一次只让这三名未成年人付出极小的代价,那么相当于告诉全国霸凌者们,年龄可以成为“保护伞”,他们就算杀了人、放了火,国家也愿意给机会,这个现象恐怕是父母们无法接受的,“你的孩子是孩子,我的孩子就不是孩子了吗?”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责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为数不多的、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可以由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刑事案件。某种程度上,该案后续在公检法机关如何流转也将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至少,从社会的预期上讲,该案进入刑事程序符合人们对正义的公共认知,应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准确处置,不完全因年龄左右对嫌疑人罪责刑的判断。

但追究刑责不等于就要判死刑,因为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且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从目前来看,三名嫌疑人最重也只会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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