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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老人去世,遗产该由谁继承?

发布时间:2024-03-28 11:08:47

案件详情

王奶奶一生未婚未育,一直独居生活,有一套房产和几十万的存款,在王奶奶得病去世后,其兄弟姐妹几人为其遗产,诉至了河北区法院。

王家一共6个兄弟姐妹,王奶奶是大姐,去世时已80多岁。因王家父母早已去世,王奶奶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遂由第二顺序也就是王奶奶的弟弟妹妹作为继承人继承她的遗产。王奶奶生前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北京,和家住北京的二妹妹一家来往较多,其余的弟弟妹妹则居住在天津,王奶奶去世前,回到天津居住了一段时间,却意外在家中去世。

二妹妹一家认为,家住天津的四个兄弟姐妹,没有对大姐尽到赡养义务,没有资格平分去世老人的遗产,于是在天津的兄弟姐妹四人,将二妹妹告上了法庭。

被告儿子认为

大姨(王奶奶)到天津后犯的病,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与治疗,是造成她在家中死亡无人知道的根本原因,原告虽有兄弟姐妹之名,但没有兄弟姐妹之实,其所作所为与其权利义务并不对等,应该丧失继承权。除此之外二妹妹一家表示,王奶奶在北京曾口头许诺,要把房子赠送给二妹妹,但并无证据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生前身体状况良好,独居期间无他人照顾,其与被告一家来往较多,属于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密切的情况,但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按照法律原则,应等额分割遗产。

经合议庭讨论,并未采纳被告提出的,口头赠予房屋的说法,最终,法院判决,兄弟姐妹五人平分,王奶奶留下的房产及存款。

法律法规

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被继承人在生活张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方可认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主要赡养义务。

本案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原、被告均系其第二顺序继承人。虽被告与被继承人生前来往较频繁,但被继承人死亡一段时间后才被发现,可证明被告对被继承人并无在生活上和劳务上提供经济帮助和劳务帮助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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